65萬 買不回11年的自由
2010-05-14 01:23:52
張貴峰
必須承認,按照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65萬的賠償加補助,不算低。因為該法第16條確定的賠償標準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而此前最高法院頒布的2009年每日賠償金為111.99元,趙作海共被錯判拘押4019天。依 此 計 算 :4019×111.99,即450087.81元?,F(xiàn)在,河南司法部門給趙作海開出65萬的數(shù)字,顯然是在45萬國家賠償基礎之上,額外追加20萬困難補助的結果。
即便如此,我們仍然不得不說,65萬的賠償加補助,仍然是太低——11年的牢獄,這么點錢就足以賠償嗎?我們知道,法律意義上的“賠償”,至少有兩方面的基本作用和目的:一是對受害人所受到的各種損失、創(chuàng)痛,給予必要的追償、彌補、撫慰;二是對施害者、責任人的錯誤、非法行為,給予必要的懲罰、規(guī)訓、警戒。顯然,11年65萬的標準,無論是哪個方面——追償還是懲罰的作用和目的,均無法得到真正充分的體現(xiàn)。
以追償為例。趙作海蒙冤入獄11年,其間不僅飽受身體、精神的痛苦折磨,而且整個家庭也徹底解體——老婆改嫁,4個孩子3個送人,1個外出打工。如此妻離子散,是11年的平均工資就可以彌補了嗎?要知道,坐牢11年,并不等于上班11年。即便是上班,平均工資之外,也還有各種社會保險、節(jié)假日休息等基本勞動福利,更不會妨礙與家人朝夕團聚。從這個意義上說,65萬之于趙作海所失去的,不僅談不上充分的賠償,甚至連基本等價交換層面的補償也談不上。
看看國外的相關案例:由于美國聯(lián)邦調查局機構作偽證,4名無辜男子被判謀殺罪并關押30多年。2007年7月,美國聯(lián)邦法官對這起冤案作出判決,4名男子獲得1.017億美元的政府賠償金,法官表示:“失去的自由,不是可有可無的”。
所有這一切再次表明,現(xiàn)行“按日平均工資計算”的國家賠償標準并不合理。一方面,僅按“平均工資”而不是工資的倍數(shù)來計算的賠償標準,顯得太過低微;另一方面,不考慮具體被侵犯人身自由時限的長短,而簡單采取同一賠償標準,也顯得過于機械。因此,筆者以為,合理的賠償計算標準應該是,“以日平均工資某個范圍的倍數(shù)(如5至10倍)計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時限越長,相應的賠償計算標準就越高。像趙作海這樣長達11年、超過4000天的人身自由侵犯,須按最高上限計算賠償金。遺憾的是,最新修訂、將于今年12月1日施行的 《國家賠償法》,依然堅持了“按日平均工資計算”的舊標準。
“國家賠償”,顧名思義即是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進行的賠償,這意味著該賠償應該是最高規(guī)格,也最為嚴肅認真的賠償。其所彰顯的既是國家對公民權利的必要救濟,也是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高度尊重和敬畏。顯然,這種背景下,如果賠償標準過低,不足以讓國家賠償名副其實,勢必有損這種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基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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