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潔:對付“炒房”用得著法律“牛刀”嗎?
2010-09-02 02:45:27
武潔
近日,南京市政協(xié)委員楊林川表示,看到自己的學生月入萬元卻只能租房結婚,決定寫個提案再盡政協(xié)委員的責任。在提案中他建議,對炒房集團頭目和那些炒房大鱷判處10年以上徒刑。對幫助炒房集團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金融單位人員,按玩忽職罪守給予懲罰。
(《重慶商報》9月1日)
房價之所以高企,炒房者無疑貢獻良多。對于那些被高房價逼成“房奴”,甚至連當“房奴”資格都沒有的公眾來說,把買不起房的憤懣歸咎到炒房者身上,按理說也可以理解。既然糾結于房價上的矛盾如此激烈,政協(xié)委員楊林川有關“對炒房集團頭目和那些炒房大鱷判處10年以上徒刑”的提案,想必會有不少擁躉。
的確,假如炒房不僅要“入罪”,炒房頭目還要被判處10年以上徒刑,這個提案一旦實施,還真是有可能比任何調控都要管用。盡管馬克思在《資本論》曾經對資本做出過如下評論:“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著被絞死的危險”?!俺捶砍催M牢房”究竟是不是劃得來,炒房者們當然也需要掂量掂量。畢竟,相比炒房獲得的財富,人身自由還是顯得更加重要一些。如此看來,用“炒房入罪”來嚇跑炒房者,還真是要比什么 “二套房”、“三套房”的貸款限制來得管用。
不過,炒房行為固然需要治理,但法律卻不能因此而成為任人改扮的小姑娘。應該說,炒賣火車票都是犯罪行為,炒房子卻可以逍遙法外,這的確讓不少人覺得無法理解。但是,有道是“法無禁止不為過”,既然法律對于“炒房”并無明確的定義,更沒有相應的罰則,“炒房入罪”顯然于法無據。而建議法律增加“炒房入罪”的條款,也同樣有把經濟問題泛政治化之嫌,甚至可能因為法律的朝令夕改而有損法律的尊嚴。
那么,對于被“炒房”推高的房價,公眾是不是只能繼續(xù)忍氣吞聲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事實上,有道是“解鈴還需系鈴人”,對于炒房這一經濟現(xiàn)象,當然還需從經濟層面來求解。之所以炒房者會有恃無恐,明明房價已經高企仍然繼續(xù)看高后市,一方面與流動性過于充沛有關,另一方面也在于調控力度仍然不夠,炒房的成本和代價仍然太低。從這個角度來看,抑制房產投機,其實不必動輒拿出“入罪”的大棒來,而更需對癥下藥地在經濟層面拿出對策,疏解過度的流動性,通過物業(yè)稅等手段增加炒房者的成本,其實完全可以收獲更好的效果。這個時候,用“入罪”來對付“炒房”,的確是有些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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