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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600萬獲刑7年半 “高利貸”入罪引爭議

2011-09-28 01:08:22

瀘州老板何有仁因用個人資金以月息2%~20%的利息出借給12人600余萬元,而被瀘州中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半,并處沒收財產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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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劉林鵬  成都商報記者  李凌鵬  發(fā)自瀘州

 

    個人之間有償借款是犯罪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日前瀘州老板何有仁因用個人資金以月息2%~20%的利息出借給12人600余萬元,而被瀘州中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半,并處沒收財產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00余萬元。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阮齊林稱,此案是他從事刑法研究這么多年來聽說的全國第一起判決民間個人借貸債權人犯非法經營罪的案件。而我國刑法一直都認為公民間的個人借貸甚至高利貸都不屬于刑法調整的范圍,此案的判決值得商榷。

    四川省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黃澤勇則認為,民間“高利貸”行為本身對社會經濟活動傷害極大,比如近期正在愈演愈烈的溫州高利貸債務人“跑路”事件,每個“跑路”的債務人背后都涉及數(shù)千萬甚至上億的資金。對高利貸活動加以約束,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是有必要的,此案的判決有法律依據(jù)和社會必要性,在當今的環(huán)境下顯得很有示范意義。

    目前,何有仁的家屬已委托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再審。

個人放高利貸被判刑

 

    瀘州中院編號為(2011)瀘刑終字第12號判決書顯示,今年52歲的瀘州老板何有仁,因為放高利貸,涉嫌非法經營罪在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合江縣法院一審判決何有仁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半,并處沒收財產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00余萬。此外,何有仁因懷疑王某和李某偷了他家的東西,指使高平等人將王李二人拘禁在合江縣一賓館內,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兩罪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8年。一審判決后,何有仁不服上訴至瀘州中院。日前,瀘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對何有仁非法經營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判決。

    法律界人士注意到,整份判決書正文只有8頁,核心是對何有仁非法經營罪事實認定及定罪的分析上,判決書寫得比較簡單。

    在何有仁放高利貸事實上,判決書并沒采取逐筆認定、分析的方法。法院籠統(tǒng)認定,2005年7月至2010年1月,何有仁在未依法取得《金融許可證》以及任何形式發(fā)放貸款的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按月息2%~20%不等的利率,先后向12名不特定對象非法高息發(fā)放貸款669萬余元,非法獲利300余萬元。

    法院認為,何有仁違反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未取得發(fā)放貸款的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非法辦理金融業(yè)務,向10余名社會不特定多數(shù)人員高息發(fā)放貸款達600余萬元,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并據(jù)此維持了一審判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到,判決書中所引用的《辦法》,系1998年7月13日由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行政法規(guī),其中第四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三)非法發(fā)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jù)貼現(xiàn)、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通觀整個《辦法》,并沒界定非法發(fā)放貸款的界限,特別是其與普通民間借貸之間的區(qū)別。界限不明,也直接導致現(xiàn)在盛行的民間借貸融資模式游走于合法與犯罪之間。

申訴:應屬民法調整范疇

 

    “我們的申訴是在替何有仁喊冤,更是在捍衛(wèi)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四川刑事律師網首席律師、四川刑事法律委員會副主任成安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他已接受何有仁之女的委托,為何有仁非法經營罪案提起申訴,申請四川省高院對此案啟動再審程序。他認為,何有仁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民間借貸,屬于民法調整范疇。根據(jù)我國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并沒有禁止民間個人借款收取較高利息?!蹲罡叻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可見,國家其實并沒禁止民間借貸,只是超過銀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收入不受法律保護,但不能說借貸本身就是犯罪。

    成安說,何有仁此前是瀘州的一名建筑商人,憑借多年的經營積累了一定的資金?,F(xiàn)在法院認定其非法發(fā)放貸款的錢全部是其自有資金,沒有吸收其他公眾的存款,也沒有銀行貸款。

    對于法院認定何有仁向12人的不特定公眾發(fā)放貸款,成安也提出質疑。他說,何有仁所借的12人全部是其此前在生意上的朋友。而且,即便按照比非法經營罪更輕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標準,不特定公眾也應該是30戶以上,但何有仁只借了12人,根本算不上什么不特定公眾。

    而對于判決中認為何有仁沒取得發(fā)放貸款的許可問題,成安覺得個人并不是金融機構,只有金融機構才是對外發(fā)放貸款,個人對外借錢不用取得許可。

民間個人“高利貸”是否入刑?

 

“我搞刑法研究這么多年來,還從沒聽說過個人因為民間借貸,被判非法經營罪的,我們一直認為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都不是刑法調整的范疇。”中國政法大學刑法教授、博士生導師阮齊林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我國到目前為止都沒出臺國家層面的規(guī)定,明確禁止民間個人之間有償借貸。目前,民間高利借貸非常普遍,如按這個思路,基本上都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我們在適用非法經營罪時,應盡量采用縮小化原則。”阮齊林說,根據(jù)定義,只要違反國家規(guī)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這個罪可以囊括的行為非常多,是用來防止在立法之初所沒有預見到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它本身有其合理性,但其適用應盡量采用縮小化原則,否則它就成了“口袋罪”,什么行為都可以往里裝。

    “我認為對‘高利貸’追究刑事責任是有法律依據(jù),也是有必要的。”四川省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黃澤勇說,現(xiàn)在民間“高利貸”幾乎成為了民間的一個毒瘤。借了這些“高利貸”的企業(yè)主,很多最后只有“跑路”。現(xiàn)在正在江浙一帶特別是溫州愈演愈烈的企業(yè)主“跑路”風波正是“高利貸”高潮落幕后的苦果。一大批民營企業(yè),利潤被“高利貸”蠶食,甚至因為還不上“高利貸”一夜之間消亡,大批借出“高利貸”的家庭財富蒸發(fā),引發(fā)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因此,禁止“高利貸”很有必要。而非法經營罪設立的初衷就包含了打擊各種披著合法外衣,但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引發(fā)諸多社會問題的行為。因此,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何有仁等“高利貸”者于法有據(jù)。

何喬:究竟怎么借才合法

 

    昨日  (9月2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瀘州見到了何有仁之女何喬,現(xiàn)年26歲的她見到記者后,第一句話就是“我搞不清楚了,究竟怎么借錢才算是合法的。”

    何喬說,目前市面上很多人都在往外借錢,有的利息甚至比他父親還高,借款金額甚至動不動就上千萬。但別人都沒事,他父親卻已身陷囹圄服刑,不僅800多萬資金被沒收、追繳,還背負著非法經營罪的罪名。如果國家能給個標準,只能借什么利息,只能借給幾個人,只能借多少錢,她父親是不會違反的。但這個標準,直到現(xiàn)在也沒人告訴她,也沒人說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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