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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議案”遭遇“反對提案”:《自然遺產保護法》是否應立法?

2012-03-07 01:36:54

在全國“兩會”數千份議案提案中,鮮見有在觀點和內容上全然相左的議案提案,但這一次真的出現了。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澤民 發(fā)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澤民 發(fā)自北京

在全國“兩會”數千份議案提案中,鮮見有在觀點和內容上全然相左的議案提案。

3月5日,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國農林水利工會主席盛明富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他在今年“兩會”上已經提交了《有關不同意制定“自然遺產保護法”的提案》。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峨眉山管委會黨委書記馬元祝告訴記者,他將在“兩會”上提交關于進一步加快《自然遺產保護法》立法的建議。

馬元祝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去年他已經在 “兩會”上領銜提交了這一議案,隨后全國人大環(huán)資委進行了專題論證,形成的草案充分采納了代表的意見。

而在最近有消息指出,易稿數次的《自然遺產保護法》有望在今年“兩會”期間投票通過,這也引發(fā)解焱等生物保護學者的激烈“炮轟”。

日前,全國人大環(huán)資委已經完成了《自然遺產保護法(草案)》起草,并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最新獲得的消息,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討論,最終對此法律“不完全同意”。

自然遺產概念被指模糊

馬元祝認為,長期以來,我國在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方面忽視了對自然遺產資源的保護,特別是在國家立法層面,“商業(yè)和旅游業(yè)的過度開發(fā)正在加速我國自然遺產資源的損耗,保護形勢日趨緊迫,應加快制定自然遺產保護法的步伐”。

他認為,立法的滯后,致使我國自然遺產資源管理缺乏統(tǒng)一的法律框架,監(jiān)督和協(xié)調機制乏力,使我國目前各類自然遺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工作難以收到實效。另外,老少邊窮地區(qū)的自然保護區(qū)長期得不到財政撥款,缺少資金支持渠道,致使管理和保護資金嚴重匱乏,極大地影響了自然遺產資源正常的保護、規(guī)劃和管理。

但盛明富則表示,目前《自然遺產法(草案)》從名字到內容都很不“理想”,與目前廣泛呼吁的針對自然保護,建立一部有關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的“憲法”存在較大的距離。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環(huán)資委組織起草了的上述草案,提出“自然遺產包括國家批準的國家自然遺產和列入世界遺產目錄的世界自然遺產”。而“國家自然遺產保護區(qū)域”又界定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qū)。

記者了解到,很多生態(tài)學家和動植物學家參與了該法草案的論證工作,普遍認為該法定義的“自然遺產”缺乏科學性,有混淆概念、以偏概全的問題。同時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 “世界自然遺產”(NaturalHeritage)定義也存在很大差異。

盛明富在提案中稱,目前我國學術界還沒有統(tǒng)一的“自然遺產”概念,更不存在所謂的“國家自然遺產保護區(qū)域”管理實體。因此,在“自然遺產”定義存在廣泛爭議、現實中還沒有“國家自然遺產保護區(qū)域”的情況下,《自然遺產保護法》缺乏必要性和適用性。

盛明富:干擾現行法律體系

其實早在2010年全國“兩會”期間,海南省代表團就提出議案,建議制定自然保護法律,建立科學高效、監(jiān)督有力的管理體制,建立規(guī)劃控制和分類管理制度等。

馬元祝認為,“以國家立法的方式對我國自然遺產資源加以保護,是對我國無法再現和獨一無二性的自然資源實施有效保護的重要保障,目前實施此法的條件已經成熟。”

但盛明富表示,制定自然遺產保護法不利于資源保護和維護現有資源保護管理秩序。按照目前形成的草案所提出的概念以及設定的相應制度和措施,自然遺產將涉及我國所有的自然資源,而這些自然資源分別具有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yè)法》等多部法律法規(guī),已經對各類自然資源保護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

盛明富說,如通過新的立法強行推廣“自然遺產”的概念,并據此設置新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將嚴重干擾現行自然資源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有效實施。同時,也會擾亂自然資源保護管理秩序,我國實行以自然資源分類為基礎的資源管理體制,各類自然資源分別由林業(yè)、國土資源、水利、農業(yè)、海洋等行政部門依法管理,已經分別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行之有效的管理體制。

他認為,新的立法和新的制度創(chuàng)設,應該考慮如何完善現有的制度和措施,而不應當以新的立法干擾現有體系正常運行,否則會造成現有的管理秩序的混亂。

另外他認為,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很難在一部法律中加以規(guī)范,兩者的目的、性質、保護對象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也有很大區(qū)別,很難以“自然遺產”來涵蓋。如果把自然保護區(qū)與風景名勝區(qū)捆綁在一起進行立法,不僅“會導致對自然保護區(qū)資源的過度開發(fā),也將影響到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體系的完整性,導致部門職能交叉。”盛明富的建議是,“由國務院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起草自然保護區(qū)法,或者針對近年來自然保護區(qū)建設、發(fā)展中存在的問題,修改現行的《自然保護區(q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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