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2-08-07 14:32:06
張濱(化名)律師一度的工作就是為一家銀行發(fā)行的銀信合作理財產品資金募集階段的合同簽署法律意見書。一段時間之后,張濱覺得有點奇怪,為什么銀行從不讓他簽署為所募集資金的信托投資、交易中的利益主體等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讓我簽,我也不敢簽。”張濱說,因為他不清楚資產配套的具體情況,不敢保證這樣的投資交易都是公平的,甚至不敢保證是合法的。
連專業(yè)人士都無法弄清投資的情況,普通投資者更加無從知道。對他們而言,能得到年化收益率5%以上的收益,已經謝天謝地了,弄不好還有虧損的可能。
以某銀行發(fā)行的一款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為例,該產品的募集規(guī)模為20億元,期限60天。投資金額5-30萬元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4.8%;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預期收益率5%,只有投資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預期收益率才能達到5.2%。產品說明書中甚至明確,理財資產運作超過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
該產品的投資對象包括信托計劃、財產權信托計劃中的優(yōu)先級信托單位及其他資產或資產組合、銀行承兌匯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fā)行的各類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及其他貨幣資金市場投資工具。
說明書中還強調,產品所涉及的信貸資產五級分類均為正常類。所投資的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包括3家信托公司。
但專業(yè)投資者不難看出,這樣“猶抱琵琶半遮面”的說明書什么都沒有說明:如此寬泛的投資范圍,怎么配置?不同配置的收益率怎樣確定……這款理財產品的投資對象甚至包括財產權信托計劃中的優(yōu)先級信托單位。而結構化信托是私募基金最常采用的、引導理財資金的方法;其中,絕大多數證券投資結構化信托產品都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
對于其中的風險如何?一般投資者自然是一頭“霧水”。對此,評級機構惠譽最新發(fā)布的報告指出,不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一個嚴重問題,很少有理財產品在發(fā)售說明書中詳細寫出由哪些資產組成,也沒有第三方來證明。
一款募集規(guī)模20億元的理財產品,60天能為投資者帶來怎樣的收益?年化收益率最高5.2%,而且有損失本金的風險。
銀行通過發(fā)行這樣的產品能賺多少錢呢?賬面上只有0.13%的銷售手續(xù)費和資產托管費,但超過5.2%以上的收益部分全部歸銀行,且基本不承擔風險。
和銀行合作的信托公司等獲得多少收益?不得而知。
業(yè)內人士透露,在上述理財過程中,銀行、信托公司獲取的收益最高可達10%以上,且承擔的風險遠小于投資者。
融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祚君認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等在內的上述理財行為,有違反《信托法》精神之嫌。
神秘的“資金池”
而且,這種理財資產運作可能達到的最高收益是多少?如果最高收益達到20%,那超過5.2%的部分都歸銀行是否合理?
某股份制銀行財富管理部負責人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超過約定收益的部分,該行仍將其歸入“資金池”中。但利用客戶的資金賺來的錢,為什么被歸入與客戶無關的“資金池”呢?
近兩年來,各家銀行都在滾動發(fā)行期限不一、收益率各異的理財產品。而募集到的理財資金往往組成資金池。資金池對接的資產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各類債券、票據、信貸資產和信托產品等,不斷有資金流入和流出。
不愿透露姓名的業(yè)內人士指出,很多所謂“資金池”是一些銀行掩蓋違規(guī)投資的重要手段。
首先,銀行把很多不同質的資產放入同一個資金池內,造成各筆理財資金風險、期限、收益無法匹配。例如,前文所述理財產品,投資對象包括財產權信托計劃中的優(yōu)先級信托單位、銀行承兌匯票和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等。但這些資產的信用等級明顯不同,收益也相差很大。
其次,銀行甚至將不同的資產池轉移、合并。有些銀行甚至把不良資產打包進資金池,用理財資金的部分投資收益來彌補信貸資產的虧損。
“差價”超額收益
實際上,銀行發(fā)行理財產品所取得的收益恐怕遠不止合同規(guī)定的0.13%的銷售手續(xù)費和資產托管費。僅以去年暢銷的理財資金投資結構化信托為例,銀行將此類信托產品拆分、賣給投資者時,給出的固定收益一般是5%左右。而信托產品給予優(yōu)先級投資人的收益一般在7%以上。這當中的“差價”往往就成了銀行的“理財手續(xù)費”收入。此外,銀行還要從信托公司處獲得信托資金托管費、優(yōu)先級產品銷售手續(xù)費等。而一旦出現問題,市場主要的風險則落在了理財產品的購買者身上。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所長邢成表示,從銀行自身對此的定位來說,銀行和投資者之間不是信托關系,因為銀行始終認為理財產品是一種委托關系,“但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說,我們認為是一種信托關系。”
邢成同時指出,在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主體多元、法律依據多元的“亂象”之下,銀行將超出約定收益的部分收歸銀行,投資者只能無可奈何。因為銀行依據的是《商業(yè)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在這個部門規(guī)章中,并沒有對此有限制性規(guī)定。而同樣的做法如果放在信托理財中,就是嚴重違規(guī)。
“從學術探討中可以認為,銀行與投資者之間實質上是信托關系。因此,理財收益中除了銀行應得的管理費之外,都應該歸投資者所有。”邢成說,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對這些問題已經考慮到,并且巧妙地規(guī)避了,例如已經在合同中做了約定,投資者在這方面的確比較被動。
王祚君認為,銀行的做法實際上有?!缎磐蟹ā返木瘛cy行發(fā)行理財產品,從法律上講,是與投資者之間建立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關系。我國《信托法》第二十條明確規(guī)定,委托人(即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銀行)作出說明。同時,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受托人(銀行)除依照本法規(guī)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但王祚君也承認,我國法律對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yè)務的規(guī)定并不健全。我國首先出現的資產管理業(yè)務,是公募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業(yè)務。證券投資基金法規(guī)定了基金管理人無論基金掙多少,只能收取基金管理費,這表明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業(yè)務,其實是金融經紀業(yè)務。但銀行資產管理業(yè)務的性質沒有具體規(guī)定。
信托公司收獲也頗豐
同樣通過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除了銀行還有信托公司。
在與銀行合作發(fā)行理財產品的過程中,信托公司這兩年的收入也頗為豐厚。某信托公司的人士反映,尤其是去年,開發(fā)商為解決資金問題而大量發(fā)行的房地產信托,其融資成本有的高達20%以上。但信托公司出售給投資者時,最高收益只在12%左右。通過銀行銷售的、給投資者的固定收益更是只有5%左右。這當中的巨額差價成了信托公司和銀行的收益。
根據用益信托工作室的統計數據,2012年6月,房地產信托的平均預期收益率為10.04%。而房地產信托收益率在2011年9月創(chuàng)出10.76%的新高,此后半年多時間,房地產信托收益率處于高位盤整的狀態(tài)。今年以來,全部集合信托的平均收益率已經出現了比較明顯的下降,房地產信托和其他信托的收益率出現分化,說明在貨幣政策放松,資金成本降低,收益率曲線下行的大環(huán)境下,房地產企業(yè)的融資成本依然維持在高位。
7月25日,信托業(yè)協會公布的2012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業(yè)務數據顯示,信托資產余額繼續(xù)增加至5.5萬億元。今年上半年,信托業(yè)依然是最景氣的金融子行業(yè)。據用益信托工作室統計,2011年銀信理財產品修正后的發(fā)行規(guī)模達到25411.44億元。今年上半年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修正后的發(fā)行規(guī)模已達4292.2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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