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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萬套走逾16億?東星訴融眾案二審開庭

2013-04-16 01:16:15

東星方面昨日同時要求延期審理,并在庭上提出對爭議的東盛股權做出保護,要求訴訟期間不能允許轉讓。

每經編輯 李卓發(fā)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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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李卓 發(fā)自北京

昨日 (4月15日),“東星集團和蘭世立訴融眾集團及謝小青股權糾紛案”二審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開庭。由于該案被指是壓垮東星航空的“最后一根稻草”,引發(fā)業(yè)界持續(xù)關注。

此前,有關原東星集團旗下湖北東盛房地產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東盛)和融眾資本投資集團(以下簡稱融眾)之間的財務糾紛,分別傳出了“8000萬”與“17億”兩個完全不同的版本。

提出股權保護/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昨日從東星集團獲悉,在昨日持續(xù)4個多小時的庭審上,東星主要強調該案是一起以“股權轉讓”為名義的,以“委托經營”和“股權質押融資”為實質的,復雜的、復合的經濟糾紛。圍繞爭議的關鍵所在——東星集團、蘭世立與李軍、楊嫚之間簽署的東盛《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談判過程、前因后果,要求法院重新做出查實,進而要求對原審做出改判。

“我們從來都不認可股權轉讓合同是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只是‘委托經營’的抵押條款而已。”蘭世立侄女、東星航空總裁助理蘭劍敏昨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強調。庭審結束后,蘭劍敏代表東星集團于昨晚8點在北京召開新聞發(fā)布會。

據了解,昨日二審中涉及的關鍵人物:李軍、楊嫚及融眾集團法定代表人謝小青,均未出席庭審,截至記者發(fā)稿,謝小青手機一直無法接通,融眾集團也尚未就此做出官方回應。

東星集團代理律師陳有西在昨日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由于湖北高院代送達的原因,主要當事人并未收到有效傳達的法律傳票,包括收受8550萬的第三人武漢東星國際旅行社、上訴人蘭世立等都未接到出庭通知,都未到庭。昨日二審改為質證程序,東星方面昨日同時要求延期審理,并在庭上提出對爭議的東盛股權做出保護,要求訴訟期間不能允許轉讓。

雙方糾紛回溯/

據東星方面昨日稱,迫于東星航空在金融危機面臨的資金壓力,2008年7月,東星集團與融眾集團約定,東星以旗下價值逾16億元的東盛房地產公司100%的股權抵押給融眾集團,由融眾分6次向東星提供3.15億的借款。

東星集團稱,為了獲得融資,東星集團與融眾集團簽訂了“資產托管協(xié)議”,約定將東盛委托給融眾經營。同時,為使該協(xié)議合同在法律上合法化,將實質的“借款抵押”合同變?yōu)?ldquo;股權轉讓”合同(當時股權轉讓形式做為抵押是民間借貸的常規(guī)作法),即按融眾集團的要求,將東盛100%的股權全部轉到該集團的職員李軍和楊嫚名下。

據東星稱,融眾在支付了8000萬后,便以種種理由不再支付。此后,隨著“東星航空事件”的發(fā)生,蘭世立身陷囹圄。

而在李軍、楊嫚一方看來,期間由于已代為東盛公司償還了債務共計2.295億元,加之已支付的8550萬元,由此無需再支付任何股權轉讓價款。

2012年5月該案的原審判決也認定《股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李軍、楊嫚所述的債務抵消也成立、合法有效。其結果就是:東盛公司價值18.37億的資產(含債權)歸李軍、楊嫚所有,而其支付的對價僅8550萬。

東星認為,融眾集團以借款3億多為名義,欺騙東星集團簽訂《委托經營合同》及 《股權轉讓合同》,雖名為委托經營和股權轉讓實為抵押,既非意思的真實表示,也完全顯失公平,屬可撤銷的、無效的民事行為。

東星同時認為,如果融眾集團當時能如數支付3.15億元借款,東星航空原本或可以避免最終被清盤的命運。融眾集團及謝小青也正因此被指“8000萬騙取超過16億資產,并最終導致東星航空破產。”

而融眾集團董事長謝小青則在2011年9月7日,在北京對包括《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內的媒體否認僅支付東星8000萬,并 “喊冤”稱作為真正的受讓方,其在光谷中心花園項目的總投入總共是17億元。

謝小青當時表示,對于“17億”的數據他將細到每一筆費用和每一筆支出全部提供證據,供有關部門使用。

謝同時指責蘭世立利用東盛公司開發(fā)的光谷項目套取資金合計8.4億元。除部分用于工程投入外,高達4億多元的巨額資金被其卷出東盛公司挪作他用,從而給受讓方留下了近300起訴訟案件 (不包括未通過訴訟程序調解處理的大量遺留糾紛)。

據記者了解,在謝小青2011年對外回應之時,該案已經分別在2010年2月9日,與2010年4月8日,經過兩次開庭審理,不過,原審判決書最終落款時間卻是在2012年5月10日。

東星稱一審存在漏洞/

東星集團此次二審代理律師為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陳有西。

在昨日庭審中,東星一方認為,原審并沒有查清李軍、楊嫚與融眾集團、謝小青的關系,而這層關系對于查明本案事實,確定案件真相,有著巨大的意義。

2011年,謝小青在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內的媒體進行公開回應中曾解釋稱,李軍曾經確實在融眾做過高管,但在收購東盛時已經離開,而楊嫚就是一個純粹投資人,因此李軍、楊嫚收購東盛和融眾沒有任何關系,光谷花園(東盛)和融眾也沒有任何關系。

不過,東星律師在昨日代理詞中陳訴稱,《股權轉讓協(xié)議》名義上的受讓人是李軍、楊嫚,合同是他們簽訂的,工商局的登記文件中是他們的名字。但與轉讓方蘭世立進行談判的不是他們,是謝小青;支付轉讓款的也不是他們,是融眾集團及其關聯(lián)公司;他們也沒有辦理物理的移交手續(xù),公司財產、印鑒、證照等物質的移交,他們都沒有參與。(在“委托經營”合同項下,有移交;在“股權轉讓”項下,沒有物理移交)。

同時,據東星提供給記者的材料稱,原審所指:“《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李軍、楊嫚按照東星、蘭世立的指令付款8550萬。”但是,東星此前并不認識、甚至從未見過李軍、楊嫚,聯(lián)系的都是謝小青或融眾集團,因此談不上指令李軍、楊嫚付款,《判決書》中也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至于原審判決“李軍、楊嫚所述的債務抵消成立、合法有效,從而不需要再支付股權轉讓款了”,東星也認為,該債務抵消證據不足。

東星對此的依據在于,認為該債務的主體和指向,實際上是與履行《委托經營合同》有關支付行為,而原審張冠李戴,把 《委托經營合同》中涉及的款項,認定到《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來,《判決書》中沒有應該如此認定的理由,也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東星強調,在本案爭議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之前,相關當事人之間,簽訂過 《借款合同》、《財務監(jiān)管協(xié)議》、《委托經營合同》,原審忽略了對這些前置因素的調查和審查,只片段地、表面地審查 《股權轉讓協(xié)議》。而如果不能了解全部事實,就不能作出全面的、公正的判決。

此外,東星認為,一審自2012年兩次開庭至2012年判決,中間拖延的時間太長,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鑒于上述幾點,東星集團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妥,適用法律不當,判決結果不公正”,使得蘭世立一方損失超過20億元,謝小青一方獲得非法利益超過20億元。

截至昨日記者發(fā)稿,融眾集團尚未對此做出官方回應。

蘭世立案法律關系圖

◎此是本民事訴訟糾紛案的簡要法律關系圖。

◎不涉及蘭世立涉及稅收的刑事案件、也不涉及蘭世立的相關公司與民航總局中南局的行政訴訟法律關系。

◎復雜的背景和背景公司的法律關系也另外研究。三大案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行政訴訟)是互相關聯(lián)的。

◎本圖的資料來源均為公開的媒體報道資料(由東星集團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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