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3-12-06 08:41:51
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日前聯合印發(fā)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5日公布?!锻ㄖ分赋觯忍貛挪皇怯韶泿女斁职l(fā)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公布后,作為中國最大的比特幣交易網站,比特幣中國的市場交易價格當天最大跌幅達30%,最低跌至5560元,隨后拉升至6200元,較全天6900元的高點下跌11%。
《通知》稱,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yè)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具體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yè)務;發(fā)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
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臺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相關機構應按照《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范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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