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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機票代理商變“黃?!?加價被指違反多項規(guī)定

2014-01-17 01:35:27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王一鳴 皇甫嘉    

每經記者 王一鳴 皇甫嘉

春節(jié)臨近,對于在異地打拼的歸家者而言,如何回家成了一件大事。越來越多的人因歸家心切,選擇飛機作為交通工具。

1月14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fā)布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夏興華副局長在會上介紹了2014年春運中有關航空運輸?shù)男蝿莺凸ぷ靼才诺惹闆r。夏興華表示,今年春運民航方面的旅客運輸量大致在4200萬人次左右,比去年增加10%。

在民航春運旅客運輸量日益上升的背景下,春運期間的機票價格又呈現(xiàn)出怎樣的狀態(tài)?《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調查發(fā)現(xiàn),目前國內多條航線經濟艙存在部分代理商加價銷售、行程單上客票價格與實收金額不相符、甚至在經濟艙全價機票(本文所指的全價機票均為經濟艙最高銷售票價的機票)基礎上加價幅度翻倍的情況。例如,一張從上海到三亞的機票,某航空公司售出的全價經濟艙票價為1890元,而有些機票代理商加價至約3800元后售出。

有民航業(yè)內人士指出,一般而言,機票代理商與航空公司會簽署雙向協(xié)議,代理商為航空公司代銷機票,利潤來自航空公司代理傭金,代理商無權在票面價格基礎上再進行加價。

針對機票代理商在全價機票上進行加價售票的行為,多位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既違反了民航局的相關規(guī)定,又違反了《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物價主管部門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予以罰款、停業(yè)整頓等處罰,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此外,有些機票代理商在出售產品前出具諸如“您所選購的是特殊機票產品,銷售價高于票面價格(經濟艙全價)”以及“此票為經濟艙,報銷客戶請注意,票面價格低于支付價,如果退票,不提供行程單、不提供發(fā)票,需報銷的旅客請慎重購買,訂單產生并支付即表示您已同意此票規(guī)定”等所謂免責聲明。對此,多位律師指出,由于這種超過價格銷售的行為已違反了《價格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因此這類提示并不能改變其違法的后果,亦無法免責。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

全價票價格是上限/

籍貫為三亞的吳先生常年在上海工作,今年打算回家過年,希望預訂一張于1月30日從上海飛往三亞的經濟艙機票,在相關航空公司官網上的直飛航班均已售罄的情況下,他登錄去哪兒網了解到,還有相關經濟艙機票產品,但其銷售價大幅高于票面價格(經濟艙全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根據(jù)吳先生所介紹的情況,登錄去哪兒網進行查證。以某機票代理商提供的時間為2014年1月30日,行程為上海至三亞,南方航空(CZ6754)航班為例,當記者點擊預訂后會出現(xiàn)一個提示框,即“您所選購的是特殊機票產品,銷售價高于票面價格(經濟艙全價)”。

記者隨后點擊預訂,進入訂單填寫頁面后,發(fā)現(xiàn)南方航空(CZ6754)經濟艙票價為3718元/成人。《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隨即登錄南方航空公司官網查詢到,1月30日上海至三亞的南方航空(CZ6754)全價經濟艙的票價為1890元。并且,當日東方航空官網上顯示的上海至三亞的東方航空(MU3989)航班,全價經濟艙的票價同為1890元。

一位接近民航局的業(yè)內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指出,對經濟艙來說,相同航線,例如上海至三亞,航空公司的全價機票價格都是相同的,該公布價也是最高銷售票價,即沒有折扣。

記者查詢民航局網站后發(fā)現(xiàn),該網站對此的解釋為,“公布價是航空運輸企業(yè)根據(jù)政府指導價及管理規(guī)定,在基準價的基礎上制定的本公司成人頭等艙\公務艙和經濟艙的最高銷售票價?!逼渲?,基準價則是指“國家發(fā)改委會同民航總局,依據(jù)航空運輸?shù)纳鐣骄杀炯吧鐣惺芰匆云骄靠凸?.75元進行核定,并頒布的國內航線旅客運輸基準價表。航空運輸企業(yè)在此基礎上,依據(jù)相關航線票價浮動幅度管理規(guī)定,確定航線具體價格?!?/p>

中國航空法律服務中心首席專家、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全價機票,是官方指定的最高限額,是經過民航局、發(fā)改委以及企業(yè)等共同制定的。

民航局綜合司新聞信息處1月中旬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回函顯示,2013年下半年,民航局、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完善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旅客運輸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國內航線,均取消票價下浮幅度限制,航空公司可以基準價為基礎,在上浮不超過25%、下浮不限的浮動范圍內自主確定票價水平。

2004年出臺的 《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則規(guī)定,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多數(shù)航線,允許航空公司以基準價為基礎,在最高上浮25%、最大下浮45%的浮動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票價水平。

張起淮指出,“機票的全價票是最高價,是個上限,這不是商品拍賣可競價,更不能因為假日期間買的人多,機票緊張就隨意加價,這是不允許的。”

“什么叫全價?就是這個價格到頂了,任何再往上加價的行為都是違反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和行業(yè)規(guī)定。”張起淮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強調。

相比之下,上述上海至三亞的特殊機票產品售價,較航空公司的全價機票已近乎翻番。記者發(fā)現(xiàn),在去哪兒網上,類似諸多特殊機票產品會有一個提示框——“您所選購的是特殊機票產品,銷售價高于票面價格(經濟艙全價)”。

那么,對于上述突破全價機票價格的加價行為,機票代理商究竟是否有權對航空公司給予的機票進行加價,從而獲得差價收入?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是如何規(guī)范的?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進行了多方求證,并采訪了多位業(yè)內人士及律師。

業(yè)內:代理商無權加價/

針對代理商在銷售機票時是否能加價,上述接近民航局的業(yè)內人士直言,“代理商加價肯定是不允許的,行程單票面價格必須與 (消費者)支付價相符合。”

一位民航業(yè)內人士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指出,一般而言,機票代理商與航空公司會簽署雙向協(xié)議,代理商為航空公司代銷機票,利潤主要來自代理傭金,不再獲得差價收入。

“機票價格由航空公司定,代理商無權對機票自行加價,出具的機票行程單價格必須與支付價格相符,國家相關法規(guī)都有硬性規(guī)定!”該民航業(yè)內人士強調。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民航局網站發(fā)現(xiàn),伴隨著電子機票的產生,2008年民航局發(fā)布的 《中國民用航空電子客票暫行管理辦法》(自2008年自4月11日起實施)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空運企業(yè)直銷售票處和銷售代理企業(yè)應使用合法的電子客票行程單,遵照政府有關管理規(guī)定進行銷售,行程單上客票價格必須與實收金額相符?!?/p>

對于上述上海至三亞的 “特殊”機票案例,購票者進入訂單填寫頁面后,還會有一個提示:此票為申請的經濟艙客票,如需報銷實際行程單價格會低于支付價,差價開航空服務收據(jù),如需航班變動全退的,差價是不退的。這意味著,旅客在購買了比正價還要高的機票后,所獲得的行程單上的價格遠低于支付價格。

上述《中國民用航空電子客票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違反第十四條的,空運企業(yè)直銷售票處和銷售代理企業(yè)應向旅客承擔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責成相關主體對其停業(yè)整頓直至取消其經營資質,并可轉至稅務管理部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其進行全面審查處理。

日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曾以消費者的名義,聯(lián)系到某家進行加價的機票代理商,對方向記者解釋:“因為中間涉及一個申請費,現(xiàn)在機 票都比較緊張,我們給你做的是申請票?!?/p>

但記者從民航局網站了解到,為保護消費者(乘機人)的合法消費利益,2008年5月民航局發(fā)布 《關于改變國內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手續(xù)費管理方式的通知》,其中第二條顯示,國內航空客貨銷售一律實行明折明扣,嚴禁任何形式的暗扣銷售,不得向旅客、貨主額外加收服務費。該通知還明確表示,對銷售代理企業(yè)額外加收服務費的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jù)《價格法》等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處。

去哪兒:是否合規(guī)由管理機構判定/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代理商在銷售機票時均存在加價現(xiàn)象?記者就此對一些機票代理商的銷售情況進行了調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先以投資者身份致電以代理機票業(yè)務為主的A股上市公司騰邦國際(300178,SZ),就公司春節(jié)期間的售票事宜進行了咨詢。公司證券事務代表表示,春節(jié)期間特價票比較少,節(jié)前節(jié)后一般都沒有太多折扣,根據(jù)國家相關法規(guī),國內機票實行明折明扣,不能超過票面值出售,賣出的票價就只能在票面值以下,比如票面價格是2000元,最高就只能賣2000元。

騰邦國際的證券事務代表指出,國內現(xiàn)有約3萬多家機票代理商,有資質的約8000多家,行業(yè)內可能存在代理商(在票面價格上)加價銷售的情況,對此他們無法評價。建議消費者去航空公司官網或者其他比較大的網站購買機票。

騰邦國際招股說明書披露,2004年3月17日,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民航總局發(fā)布 《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確立了代理行業(yè)“明折明扣”制度,并改變銷售代理手續(xù)費管理方式,由統(tǒng)一規(guī)定代理手續(xù)費支付標準,改為實行幅度管理,允許在規(guī)定幅度范圍內協(xié)商確定代理手續(xù)費標準。代理人僅能獲得代理傭金收入,不再獲得差價收入,代理人的利潤空間相對縮小,行業(yè)進入了依靠管理及服務質量,提升銷售規(guī)模獲得利潤的階段。

此后,記者又以消費者身份致電攜程旅行網機票客服,對某航線春節(jié)期間經濟艙票價進行咨詢。其客服人員表示,該航線機票價格已封頂,為某航空公司給予的最高價,攜程旅行網作為機票代理商,無法對此進行加價出售。

在此次調查中,去哪兒網平臺卻出現(xiàn)了部分機票代理商的加價行為。對此,去哪兒網機票事業(yè)部產品總監(jiān)丘暉在給記者的采訪回復郵件中進行了說明。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采訪郵件中提出,“現(xiàn)在有一些機票代理商在線上銷售機票時,會比同一航空公司給出的同一航班同一艙位的最高價格貴,這種加價行為是否合規(guī)?”

對此,丘暉在郵件中表示,“加價行為是否合規(guī)應該是由制定規(guī)則的管理機構來判定,作為企業(yè)我們不方便來評判?!?/p>

記者還問到,“記者發(fā)現(xiàn)去哪兒網上也有代理商存在這種加價行為,是否屬實?如果屬實,去哪兒網將如何處理?”

對此,丘暉表示,去哪兒網作為第三方平臺,為消費者和航空公司、代理商提供公開透明的信息與交易環(huán)境,消費者可以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自由選擇所需機票。為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去哪兒網承諾購買機票后100%出票,并通過“賠計劃”保障消費者的售后權益,對于支付后不出票或加價出票、機票無法使用等情況,給予消費者賠付保障。如果發(fā)現(xiàn)代理商有不合規(guī)的行為,去哪兒網愿意積極配合監(jiān)管部門處理。

律師:違反多項法律法規(guī)/

針對上述機票產品中提示的 “銷售價高于票面價格(經濟艙全價)”,張起淮律師表示,航空公司已給予旅行社、代理商固定“回扣”,全價票是不能再加價了,不然就違反了《價格法》有關規(guī)定。

“消費者實際支付價格比票面價格高,但是其中怎么高、為什么高也沒有說明,不可以因為有這么一句不合理的說法,就擅自向消費者加價,這是錯誤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品價格與實際銷售價格需要一致,不一致,相關市場物價部門、工商部門應當處罰。”張起淮認為。

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司馬煒娜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依照2013年10月《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上述上海到三亞航線屬于政府指導價航線,該航線的定價應當遵守政府指導價的規(guī)定。

民航局綜合司新聞信息處1月中旬給予《每日經濟新聞》的回函顯示,現(xiàn)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票價政策是在2004年出臺的《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基礎上逐步完善形成的,對國內航線旅客票價主要實行政府指導價。

司馬煒娜則表示,代理商的加價行為除了違反上述民航局的相關規(guī)定外,還違反了《價格法》,應當退還消費者多收取的費用,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物價主管部門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予以罰款、停業(yè)整頓等處罰,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司馬煒娜指出,《價格法》第三十九條明確:“經營者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免責聲明實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旅客在通過“去哪兒”網站預訂特殊機票的過程中,除了遇到 “您所選購的是特殊機票產品,銷售價高于票面價格(經濟艙全價)”這類提示外,在支付前網頁會有一個“特殊機票聲明”,例如其中一個訂單頁面寫道:“訂單產生并支付即表示您已同意此票規(guī)定”。

那么,類似上述聲明是否可以為機票代理商的行為予以免責?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張起淮指出,“這樣的加價行為不論消費者同不同意,實質都是違法行為,按照《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違法的合同都是無效的。”

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在看了相關訂單及說明后,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他認為,機票代理商加價及進行特殊(免責)說明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航局的行政性規(guī)范,所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

“這樣的說明其實就是一種公開變相做‘黃?!??!蓖踔潜笙颉睹咳战洕侣劇酚浾咧赋?。

司馬煒娜向記者表示,“有提示不代表免責,因為這種超過價格銷售的行為本身已違反了《價格法》,因此,提示并不能改變其違法的后果,亦無法免責。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合同無效?!?/p>

她進一步指出,《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p>

此外,針對有消費者擔憂,類似網上訂單是否能算作正式合同,上述律師均認為,合同有口頭、書面、電子等形式,如何標識不影響合同的成立。

延伸閱讀

國內機票銷售代理約占九成

一些機票代理商利用電商平臺,將機票加價出售給旅客,為何航空公司不直接面向旅客銷售機票呢?這引起了不少消費者的質疑。

一家航空公司品牌部負責人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國內機票銷售往往有三種途徑,航空公司通過中航信銷售給代理商、航空公司直接銷售給代理商以及航空公司直銷,其中前兩種模式可歸納為“代理”制度。

瑞銀證券研報顯示,目前,國內航空公司通過代理商銷售的機票占比約為90%,直銷比例約10%。記者了解到,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國內機票銷售便開始了“代理”制度,當時機票銷售采取“暗折暗扣”的模式,代理商除了獲得代理傭金外,還能獲得銷售底價與銷售價格之間的差價,因此代理商的毛利率較高。

2004年3月,國家發(fā)改委、民航總局發(fā)布了《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確立了代理行業(yè)“明折明扣”的制度。代理商僅能獲得代理傭金收入,不再獲得差價收入。

當時在代理手續(xù)費管理的規(guī)定上,要求從“統(tǒng)一規(guī)定代理手續(xù)費支付標準”改為“實行幅度管理”,允許在規(guī)定幅度范圍內,由航空公司和代理商協(xié)商確定代理手續(xù)費標準??傮w看來,代理商的利潤空間受到擠壓,生存壓力驟增。

2008年5月11日,民航局發(fā)布《關于改變國內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手續(xù)費管理方式的通知》,確立由航空公司與銷售代理企業(y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的業(yè)務范圍內協(xié)商確定手續(xù)費支付標準、支付條件、獎勵辦法以及管理辦法。

瑞銀證券分析師認為,未來代理商分銷,仍是國內航空公司機票銷售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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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取樣的時點和范圍內,在記者取樣的幾個網站上,只發(fā)現(xiàn)去哪兒網有加價情況,但不能保證其他網站或上述網站在其他時段是否存在類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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