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6 00:12:27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葉書利 趙娜發(fā)自北京
每經記者 葉書利 趙娜發(fā)自北京
線上限時特賣模式在國內興起于2008年,唯品會作為此類代表,擴張速度迅猛,于2012年在紐交所上市后,一度被外界稱為“妖股”。目前,這一特殊的電商銷售模式因新消法的退貨規(guī)定遭遇了消費者發(fā)出的“質量門”質疑。日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lián)系唯品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后了解到,消費者與電商網站在對退貨商品的相關判定標準上存在不對稱困局。
相關律師表示,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網絡購物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但有四類商品,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而這里的“不宜退貨”缺少判斷標準,甚至由誰來判斷也沒有明確,因此消費者與電商網站之間極易產生爭議。當消費者質疑商品真假時,面臨的最大問題是舉證困難,根源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規(guī)則。
消費者:商家結論不權威/
近日,消費者張富 (化名)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反映稱,其于今年1月在唯品會注冊,且已是鉆石級會員,不過近期的購物經歷讓他對唯品會出售商品的真?zhèn)魏唾|量產生了懷疑。
張富向記者敘述了兩起購物經歷。第一起是其購買的一款男士皮鞋。張富在購買了該皮鞋約一個月后,才拿出來使用,但穿了不足10日,該皮鞋就出現(xiàn)了鞋跟處斷裂的情況,他因該皮鞋超出“7天無理由退貨”的時間范疇且已經穿過,并未聯(lián)系商家尋求解決。第二起是其所購的 “果潤天下無花果干”在打開包裝袋后有“輕微刺鼻氣味”,且商品很濕潤。據張富介紹,該無花果干包裝上標注的保質期為12個月,且配料表里只標注有無花果一項,無其他成分,因此他懷疑該商品含有添加劑卻未標出。此后,張富就無花果干一事致電唯品會客服提出了質疑。
張富對記者回憶稱,唯品會的回應是 “經同生產廠家聯(lián)系求證,該商品經紫外線照射,系純天然,可放心使用。如仍存疑慮,在商品未開封的情況下可為其辦理退貨”。張富指出,唯品會僅求證生產廠家就得出無花果干為 “純天然”的結論不具備權威性,便拒絕了退貨。張富稱,目前其已向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了該商品,且該局已接受處理中。
唯品會:商品均從正規(guī)渠道采購 /
日前,對于上述張富所提及的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此采訪了唯品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該負責人回應稱,唯品會所售商品均從品牌方、代理商、品牌分支機構和國際品牌駐中國的辦事處等正規(guī)渠道采購。公司嚴格審查供應商的資質、營業(yè)執(zhí)照等五證、產品檢驗報告及品牌授權許可文件。對于進口商品,會索要進關單據等文件。此外,唯品會均依據國家規(guī)定,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商品的特殊資質證書。
上述唯品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首先,如果消費者所購的皮鞋確有質量問題,即使超過了“7天無理由退貨”的期限,也可跟客服反饋,同樣可退貨;其次,對于消費者懷疑無花果干添加防腐劑一事,國家規(guī)定蜜餞類和果蔬類食品使用的防腐劑為苯甲酸和山梨酸。上述無花果干生產廠家——果潤天下提供了該商品的質檢合格報告,苯甲酸和山梨酸為“未檢出”,證明該產品不含防腐劑。
該負責人稱,當時已把信息反饋給消費者,針對其提出的產品口感上的疑問,公司客服當時對消費者講了廠家說明,即商品均由紫外線殺菌,因此含有少量的蘋果酸和琥珀酸,所以個別無花果會有酸味;公司客服還曾向該消費者表示,可無條件為其辦理退貨。
律師:現(xiàn)有規(guī)則易引爭議 /
從上述個案來看,消費者與電商網站之間就相關問題事實各執(zhí)一詞。針對此問題,中國電子商務協(xié)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委員、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于國富分析道,分歧的實質是事實判斷問題,涉及了“舉證責任承擔”,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對此都有規(guī)定。
于國富表示,商家應當承擔證明自己產品合格的初步舉證責任,但在電商企業(yè)舉證證明商品已經檢驗合格的情況下,消費者不認同其舉證的效力,應當提供自己所買商品與商家舉證的質量狀況相反的證據。例如在無花果干的案例中,商家提供了質檢合格報告后,消費者若不認可,則應舉證證明該產品與該質檢報告不符,或提供存在其他質量不合格情況的證據。
IT與知識產權律師、中國互聯(lián)網協(xié)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占領補充稱,如消費者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商品進行鑒定后,證明食品中含有防腐劑,可以追究電商網站的法律責任,也可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網站或生產廠家承擔十倍賠償的責任。
今年3月15日起執(zhí)行的修訂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加了大量規(guī)范網購的內容,從政策層面講,電商是否還存在鉆法律漏洞的空間?
對此,趙占領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新消法規(guī)定了網絡購物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但不適用于四類商品,(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但是,“不宜退貨”缺少判斷的標準,甚至對誰有權判斷都沒有明確。消費者與電商網站之間極易因此產生爭議。
針對國內大型電商而言,當消費者質疑商品真假時,趙占領認為,消費者面臨的最大問題是舉證困難。
趙占領進一步補充稱,有些商品的生產廠家不提供真假鑒定服務,第三方鑒定機構往往只對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進行鑒定,而不鑒定真假。因此,若網站否認所售商品為假貨,消費者往往難以有效維權,根源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規(guī)則所致。比如上述個案中,消費者也面臨類似問題。
于國富則提醒消費者,網購中一旦出現(xiàn)糾紛,消費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維權證據,以便進行維權。
以下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和交付的報紙、期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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