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3 14:29:34
【女職工上班目睹事故誘發(fā)精神疾病向公司索賠,法院:共擔損失】2012年6月14日,江蘇如皋市的顧秋娣在某船舶服務有限公司上班時在車間目睹一牽引車將一工人兩次碾壓至血肉模糊。顧秋娣受到過度驚嚇,誘發(fā)精神疾病,經(jīng)長時間治療,仍不能正常上班,單位在合同到期后終止了與她的勞動合同。隨后,顧秋娣以其在上班期間因受到驚嚇而失去正常工作能力、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等為由,向單位提出賠償請求。而單位則以女職工受到驚嚇是因為其本身膽小、單位沒有過錯等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2015年6月,顧秋娣將單位訴至法院。法院認為,雙方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由雙方分擔損失。法院最終判令由船舶公司承擔55%的賠償責任共計2萬余元,其余損失顧秋娣自行承擔。(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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