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1-11 20:18:36
每經記者 胡琳 每經編輯 易啟江
近期,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徐州中院”)披露了一則二審裁定書,在金融業(yè)內引發(fā)熱議,涉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普惠擔保”)、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普惠小貸”)。
徐州中院認為,兩家公司通過設立關聯(lián)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為涉嫌經濟犯罪。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頁面截圖
11月11日,平安普惠擔保發(fā)布《關于個別媒體有關報道的澄清》稱,國家一直以來鼓勵普惠金融發(fā)展,鼓勵包括融資擔保公司在內的持牌機構發(fā)揮優(yōu)勢、聚合協(xié)同、發(fā)展普惠金融。平安普惠擔保有限公司自依法成立以來,在各級政府部門、金融監(jiān)管單位的指導和管理下,合規(guī)合法提供獲客咨詢、風險初步評審、擔保增信等金融服務,與各類持牌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合作,積極踐行社會責任,助力小微企業(yè)、社會大眾,支持實體經濟發(fā)展。
圖片來源:微信公眾號“平安普惠社區(qū)”公告頁面
案件經過如下:
2015年9月21日,李福春找到了平安普惠小貸借錢。
當時,平安普惠小貸與李福春簽訂個人版《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4萬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貸款按月結息,月利率為0.70%。
同時,平安普惠小貸與李福春,平安普惠擔保簽訂《保證合同》。平安普惠擔保作為保證人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
根據擔保的主要內容約定,該《保證合同》被保證的主債權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平安普惠小貸給予李福春的貸款。平安普惠擔保作為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其保證范圍為《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服務費,以及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對于李福春而言,他需要向平安普惠擔保支付前期服務費42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擔保費6720元(按月支付,每月280元)、管理費20160元(按月支付,每月840元)。此外,在《保證合同》中還對李福春約定了滯納金、追償費用的計算方法等。
2015年9月28日,付款方戶名為“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向李福春在建設銀行開設的賬戶中匯入小額貸款135800元。
事實上,李福春收到的匯款13萬余元已經直接扣除了《保證合同》中約定的李福春應向平安普惠擔保支付的前期服務費4200元。此后,李福春并未按協(xié)議要求按時履行還款義務。
平安普惠擔保訴稱,李福春自當期還款期限截止,余款逾期至今未還。平安擔保公司依據《保證合同》約定,于2016年5月19日,代李福春向平安小貸公司償還了未支付的借款本息126976.47元。
然而平安普惠擔保代李福春還款后,向李福春追償,李福春置之不理。
于是平安普惠擔保起訴了李福春,向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沛縣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法院判令李福春向其支付代償金額126976.47元、擔保費4480元、管理費13440元、代償滯納金共計64757.9元(以代償金額126976.47元為基礎,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照0.1%/天計算至2017年10月19日)以及律師費3500元,以及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沛縣法院審理認為,因本案可能涉嫌經濟犯罪,本案應裁定駁回原告平安普惠擔保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平安普惠擔保不服一審裁定,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訴。
平安普惠擔保在上訴中稱,平安普惠擔保收取前期服務費有合同依據,實際上該公司也提供了貸款服務,一審法院引用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顯然不適用本案。
徐州中院認為,上訴人平安普惠擔保與案外人平安普惠小貸通過設立關聯(lián)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為涉嫌經濟犯罪,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平安普惠擔保的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無不當。駁回了平安普惠擔保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此案件披露后,在擔保、小貸圈引發(fā)熱議。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xié)會常務副秘書長徐北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小貸公司為了快速回籠資金(這種不良壞賬是占小貸公司表內資金的),通過擔保公司轉讓不良資產,再由擔保公司追償就是典型的借貸+融資擔保借貸模式,所以說,平安普惠兩家公司這種借貸業(yè)務確切地說,并不是什么助貸模式。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fā)現(xiàn),10月29日,寶雞市金臺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臺法院”)也披露了一則有關平安普惠擔保與借款人追償權糾紛的案件。
根據金臺法院的判決書,2017年3月6日,被告王某與出借人平安普惠小額簽訂授信及借款合同,向平安普惠小額申請額度借款,授信額度為34.8萬元,授信期限60個月,約定最高年利率為9.2%,出借人收取借款手續(xù)費率為3%。
當日,平安普惠擔保為借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并與被告王某簽訂了多個保證合同。根據約定,被告王某按月?lián)YM率0.40%向原告支付擔保費。
2017年3月7日,平安普惠小貸扣除9000元手續(xù)費后,向被告王軍發(fā)放借款29.1萬元,還款方式為36期等額本息,年利率為9.2%。
但在2019年1月3日,被告王某歸還本息、擔保費后停止向平安普惠小貸還款。
2019年3月29日,平安普惠擔保向平安普惠小貸支付代償金額14萬元,包括代償本金、代償利息、代償罰息。
平安普惠擔保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王某追償得到了金臺法院的支持。
金臺法院認為,平安普惠擔保代償后,依據與被告王某簽訂的擔保合同,要求其支付代償款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根據判決結果,金臺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支付平安普惠擔保代償款14萬元、擔保費840元、律師費1萬元、代償滯納金。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約定以代償金額為基數,按每日1‰標準向收取代償滯納金。但該合同約定滯納金標準過高,平安普惠擔保按年息24%的標準主張代償滯納金。金臺法院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那么,過往涉及類似擔保方向借款人追償的案件,法院一般如何判決呢?
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告訴記者,這類案件中,法院一般都會支持擔保方在履行代償責任后,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債務。
而“兩家公司通過設立關聯(lián)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為涉嫌經濟犯罪,并移交公安機關”的判決結果,在嚴義民看來這種情況比較罕見。
他向記者表示,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即便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人民法院不會主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因為這是債權人的選擇。同時,由于擔保人已經履行了代償義務,所以案件中的債權人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即使有人舉報,但刑事案件并不成立,因為沒有受害人。
此外,嚴義明提到了一種特殊情況,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這種情況在上述兩個案件中并未提及。
同時,在嚴義民律師看來,上述判決其行為涉嫌經濟犯罪會使業(yè)內人士不能對自己的行為有準確的預期。“我們通常將法院的判決作為個人行為準則。本來一個事情大家都在做,突然法院判決這個事情不能做了,對行業(yè)影響還是很大的。”
徐北向記者表示,目前據其了解,徐州警方并沒有立案,這個案子也明顯沒有證據證明涉及套路貸。
同時,徐北表示,放款人是平安普惠小貸,擔保人是平安普惠擔保,都是持牌機構,都沒有超經營范圍。利率雖高了一點,但是也沒踩36%紅線。他認為應該靜待進一步的各方消息,特別是借款人的一些舉證,而不是那么快下結論。
11月11日,平安普惠擔保發(fā)布《關于個別媒體有關報道的澄清》。該公告稱:
近期我司發(fā)現(xiàn)個別媒體的有關報道,涉及與我司實際業(yè)務不符的情況,對于相關言論,我司予以澄清。
國家一直以來鼓勵普惠金融發(fā)展,鼓勵包括融資擔保公司在內的持牌機構發(fā)揮優(yōu)勢、聚合協(xié)同、發(fā)展普惠金融。
平安普惠擔保有限公司自依法成立以來,在各級政府部門、金融監(jiān)管單位的指導和管理下,合規(guī)合法提供獲客咨詢、風險初步評審、擔保增信等金融服務,與各類持牌金融機構開展資金合作,積極踐行社會責任,助力小微企業(yè)、社會大眾,支持實體經濟發(fā)展。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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