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9-12-10 06:01:54
“沖業(yè)績”竟把自己“沖”進了監(jiān)獄!最近出了這么一件奇葩事兒。
年末,銀行考核季。背負多項指標的銀行信貸員,只剩最后一個月來完成“沖刺”。與其他行業(yè)不同,銀行放貸除了要有“量”,更要有“質”兜底。
近日裁判文書網(wǎng)上公布了一則刑事裁定書,有銀行信貸員就栽倒在“沖刺”的路上:造假放貸了1.90億元,最終只收回來不到6000萬元,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六個月和四年并處以罰款,且二審維持原判。
李曉明本是廣州農(nóng)商行一小微部門的業(yè)務主管,負責貸款業(yè)務管理及貸款的審查、審批事務。而幾年前,為了完成銀行放貸任務,李曉明與下屬黃幄奇、黎杰信及梁某,在2014年與2015年中,一共向190名借款人違規(guī)放貸近1.9億元,其中有超過1.3億元逾期未收回。
在這起案件中,這近200名借款人幾乎每人貸款100萬元,而在貸款后不久相繼出現(xiàn)了違約情況。
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裁定書顯示,上述人員為完成銀行放貸任務,共同違反《商業(yè)銀行法》《貸款通則》及相關業(yè)務管理的規(guī)定,未對其所經(jīng)辦或審批貸款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使多名借款人獲得貸款,但逾期無法還款。
其實,銀行信貸人員通過違規(guī)放貸手段,來完成業(yè)績指標的案例層出不窮,有的連銀行內(nèi)部人也“中招”。
在李曉明這則案例中,雖然有190名借款人成功獲得每人100萬元的貸款,但這些借款人并不全都是最終的貸款資金使用方,他們只是獲得資金的“馬甲”,實際資金使用人另有他人,真正違約的是這些最終貸款人。
裁判文書網(wǎng)顯示,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間,由被告人黃幄奇、黎杰信等經(jīng)辦、被告人李曉明審批的李某(已判決)系列貸款中的72名借款人成功獲得每人100萬元的貸款,共計7200萬元。2015年4月后,上述貸款實際借款人李某資金鏈出現(xiàn)問題,貸款出現(xiàn)逾期,三被告人幫助其通過借新還舊、貸款重組等方式,延長貸款期限。
但最終,仍無法全額收回貸款資金。
類似案件有一個特點,即將一個大額信貸拆分為多個零散信貸,以多個被冒用、借用的借款人名義進行小額貸款,最終將這些貸款資金集中劃轉至真正的貸款使用人賬戶。
近期,有地方媒體報道過一則案例,四川某農(nóng)商行在幾年前還是信用社的時候,內(nèi)控不嚴格,信貸員違規(guī)放貸,分別為9位自然人提供每人1000萬元的貸款,而這9名“千萬富翁”獲放款當天,貸款悉數(shù)轉至真正的貸款使用人周某賬戶。
而這位周某此前聲稱正在經(jīng)營一個大項目,因資金投入跟不上,又不滿足信貸政策,未能一次性貸款到位,便找了9位親友頂名貸款。最終,巨額還貸包袱壓在了這9名“路人”身上,而真正的貸款資金使用人目前還在抗辯中。
類似這樣典型的化整為零、頂名貸款,在違法放貸案例中并不新鮮。
這里面當然離不開內(nèi)外勾結情況,不乏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內(nèi)部員工“出點子”。為幫助企業(yè)貸款,有的銀行工作人員,在明知貸款使用人與貸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仍讓他人冒名頂替,違法發(fā)放貸款。
而作為普通人,更要有意識保護自己的個人隱私,不要作他人貸款的“馬甲”,在沒有確切證據(jù)自證清白的情況下,只能自己承受巨額債務壓力。
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如此:某公司員工幫公司簽字貸款達上億元,結果自己的車房卻被查封。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名義上的貸款人承擔法律責任,誰貸的款,就由誰來承擔還款義務,切莫為他們頂名貸款。
上海證券報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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