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0-12-29 21:44:37
每經(jīng)編輯 杜宇
據(jù)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12月29日消息,2020年12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銀行原副行長王安華受賄案。對被告人王安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王安華受賄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圖片來源: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安華分別利用擔任中國工商銀行四平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共吉林銀行遼源分行委員會書記,吉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的職務便利,先后為多家企業(yè)和個人,在貸款審批、業(yè)務合作、職務調(diào)整、人員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06年至2018年,多次索取或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931萬余元。案發(fā)后,監(jiān)察機關(guān)查封、扣押違法所得房產(chǎn)、汽車和追繳、上繳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3333萬余元。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安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安華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懲處。鑒于其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guān)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絕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上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圖文無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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