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0 15:12:39
每經(jīng)AI快訊,近期財政部公布了對人大代表建議的答復情況。在回復“關于支持地市級自發(fā)自還地方政府債券的建議”時,財政部表示:預算法(2014年修訂)規(guī)定,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nèi),通過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fā)〔2014〕43號)和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經(jīng)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經(jīng)省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下一步,我們將認真考慮所提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積極開展前瞻性研究,認真論證相關政策可行性。”財政部稱。(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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