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31 17:35:40
今天(8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謙受賄案,對被告人李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3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謙利用擔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副書記、保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重點建設(shè)項目申報、房地產(chǎn)開發(fā)建設(shè)、工程項目承攬、親屬工作調(diào)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guān)系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5048萬余元。李謙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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