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31 21:30:09
每經AI快訊,1月31日,麥趣爾收關注函,要求公司說明擬修改的《公司章程》對“惡意收購”界定的法律依據,在公司章程中將相關情形界定為惡意收購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是否存在不當限制股東依法收購及買賣公司股票權利的情形。結合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股份質押、凍結、拍賣的相關情況,說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權變更的風險,并論述擬修改的《公司章程》第十條規(guī)定“發(fā)生惡意收購……公司應當按照該名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任職年限內稅前薪酬總額的十倍支付一次性補償金”的法律依據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輸送的情形,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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