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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職務侵占 寶新能源原董事長一審獲刑9年半

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3-11-26 22:16:33

每經(jīng)記者 吳澤鵬    每經(jīng)編輯 陳俊杰    

近日,《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獲悉,寶新能源(SZ000690,股價4.79元,市值104.23億元)原董事長寧遠喜在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中被認定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因同樣罪名獲刑的還有與寧共事多年的溫惠,后者原是寶新能源控股股東廣東寶麗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麗華集團)的總經(jīng)理、工會主席,寶新能源董事,一審被判七年六個月。

從判決書看,使兩人身陷囹圄的,一是9年前寶新能源一場交易價格為1500萬元的商鋪出售,二人被指非法占有寶新能源資產(交易價低于評估價部分)1538.476萬元;二是8年前寶新能源發(fā)起定增項目,當時寶麗華集團認購3.1億元股份,作為實控人的葉華能安排寧遠喜負責該項融資工作,后寧遠喜被指從中騙取930萬元的財務顧問費,溫分得230萬元。

寧遠喜、溫惠均提出上訴。11月20日,寧遠喜、溫惠家屬在廣州接受了記者采訪。對于1500萬元的商鋪出售,他們認為是價格合理的市場正常交易;對于930萬元的財務顧問費,寧遠喜妻子石曉文稱那是葉華能此前認可的、對寧遠喜在融資過程中的貢獻所作出的獎勵,溫惠丈夫朱春萌則認為,寧遠喜與溫惠之間的轉賬并非所謂“分贓”,而是雙方的借款往來,“銀行流水賬是平的”。

記者了解到,案件二審原定于今年10月25日開庭,但目前延期審理。石曉文稱新的開庭日期尚未確定,但已經(jīng)提交二審提級審理或異地審理的申請。

寶新能源旗下的梅縣荷樹園電廠 圖據(jù)上市公司官網(wǎng)

埋雷:寧遠喜、寶麗華集團曾隱瞞代持協(xié)議

根據(jù)公開報道,寧遠喜在1994年參加工作,1995年進入寶麗華集團,2000年,時年30歲的他出任寶新能源董事長,因此也被當?shù)孛襟w報道稱為“曾經(jīng)A股最年輕董事長”。

社會榮譽方面,寧遠喜曾當選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2021年6月,卸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的他,還以寶麗華集團黨委書記、梅州客商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身份,獲“全國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稱號。

然而,2023年以來,寧遠喜出現(xiàn)在公開報道中的形象并不光彩,他被曝在籌建梅州客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客商銀行)期間,曾嘗試隱秘為寶新能源控股股東代持股份,尋求上市公司明面上的實控人變更,以使上市公司符合“民營銀行發(fā)起人”的合法身份,該次代持最終惹來糾紛并卷入仲裁案件,還因此引發(fā)交易所關注函。

事情最早在今年4月被曝光,寶新能源當時披露《關于控股股東股份變動達1%以上的公告》,稱公司收到梅州仲裁委員會送達的裁決書,經(jīng)查明認定,寧遠喜名下所持有寶新能源股票中3770.32萬股系代持寶麗華集團的股份,裁決寧遠喜應于返還該部分代持股票,該裁定結果將使寶麗華集團持股發(fā)生變動。

仲裁事項引起交易所發(fā)函關注,關注函回復中,寶新能源進一步解釋稱,寶麗華集團與寧遠喜于2017年1月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將其持有的寶新能源股權1.1億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約占公司總股本的 5.11%),協(xié)議轉讓給寧遠喜,該行為名為轉讓,實為代持。

為何要代持?寶新能源在補充回復函中介紹,2013至 2017年,寶新能源籌建客商銀行,為滿足民營銀行開業(yè)的有關政策要求,寶麗華集團曾嘗試以代持等方案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前述寧遠喜與寶麗華集團之間的股份轉讓便是該方案的執(zhí)行。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對于前述“民營銀行開業(yè)的有關政策要求”,寶新能源解釋稱,民營銀行主發(fā)起人實際控制人應為中國境內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國籍、永久居留權及類似身份。

但奇怪的是,從寶新能源歷史公告來看,作為實控人的葉華能,一直記載為中國籍,且不存在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qū)居留權的情況。若依照上述寶新能源提出的“政策要求”,理論上,即使沒有寧遠喜代持,葉華能也符合要求。

寧遠喜一方的說法則是,寶新能源實控人葉華能擁有香港居民身份而不符合民營銀行審批條件,為了既不放棄香港的身份又不影響客商銀行的審批,葉華能決定將寶麗華集團所持寶新能源部分股份名義上轉讓給寧遠喜代持,從而達到變更寶新能源實控人規(guī)避監(jiān)管的目的。

糾紛:代持股份遭質押、交易

此外,轉讓(實為代持)的數(shù)量占比僅5.11%,也遠未能觸發(fā)上市公司實控人發(fā)生變更。“之后,寶麗華集團提前終止實施該方案,并通過其他合規(guī)方式滿足客商銀行開業(yè)要求,保障了客商銀行依法依規(guī)如期開業(yè),寶麗華集團仍為寶新能源控股股東”,寶新能源在回復函中如是表示。

目前來看,代持事項中的細節(jié)仍待查明。

據(jù)《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了解,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前期,寧遠喜和寶麗華集團一致隱瞞了代持事宜——今年9月,寶新能源回復關注函稱,前期公司未獲悉寶麗華集團與寧遠喜之間存在股權代持情形,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的文件資料等也并未提及代持情形、其他資金往來或其他股權安排。

暫且不論代持的原因如何,但事后雙方為何鬧出糾紛,并且還鬧上了仲裁庭?

“在提前終止實施前述股權安排方案后,寶麗華集團多次與寧遠喜商議辦理返還股票事宜。然寧遠喜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股票,且于2021年12月在未告知、未取得寶麗華集團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二級市場出售其代持的寶新能源股票4568.81萬股(占寶新能源股權比例為 2.10%)并擅自處理出售股票所得”,寶新能源補充回復函提及。

對于代持糾紛起因,寧遠喜一方也有說法。石曉文稱,股票質押獲得5億元質押金,全部轉回給了葉華能,但質押期間寶新能源股價走低,“葉華能明確表示不再承擔寧遠喜代持的質押股權的融資風險 ……為處置股權質押到期無法兌付的危機,寧遠喜以個人資源進行了股權打包融資、過橋融資、轉質押、大宗交易等一系列交易,個人承擔了巨額成本 ,墊資超過7000萬元。”她表示,葉華能不愿承擔前述墊資成本,糾紛就此產生。

石曉文還給《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提供了一份顯示為2017年1月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的補充協(xié)議電子文件,其中甲方葉華能,乙方是寧遠喜,雙方約定了寧遠喜以股權質押等方式籌措資金,1.1億股的轉讓股份中,8703.55萬股(占寶新能源總股本的4%)是代持,融資本金、利息及費用由寶麗華集團承擔。此外,補充協(xié)議顯示,葉華能身份證號碼并非內地身份證號碼格式。但記者未能進一步核實該文件真實性。

就寧遠喜家屬說法以及代持股份質押等事項,《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也嘗試聯(lián)系寶麗華集團及葉華能進行采訪,未得到回復。

代持股份數(shù)量多少,寶麗華集團是否自始至終對寧遠喜的股票出售一事毫不知情,目前或許還要打個問號——據(jù)寶新能源歷史公告披露,2017年4月寧遠喜因個人資金需求辦理了1.1億股的股票質押,后在2020年6月解除。隨后,2020年6月~8月期間,寧遠喜合計減持了2779.7萬股,減持比例達到1.28%。

此外,《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該輪減持后,寧遠喜持股數(shù)減少至8856.63萬股,已經(jīng)少于前述與寶麗華集團“名為轉入實為代持”的1.1億股,當時未見寶麗華集團提出異議,而這一剩余持股數(shù)額高于上述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的代持股數(shù)。

寶新能源回復函稱,在寧遠喜擅自出售代持股票的緊急情況下,寶麗華集團在2022年3月就其與寧遠喜之間的股權轉讓糾紛向梅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立即向法院申請凍結尚未被處置的代持股票,去年3月28日,梅州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

被捕:二人被指控合謀職務侵占

代持一事,寧遠喜、葉華能默契地保持著緘默,但當代持起糾紛時,這份緘默被打破且裂痕迅速擴大。

一個細節(jié)是,對于寧遠喜涉嫌詐騙、職務侵占等的報案,發(fā)生在前述寧遠喜交易股票至寶麗華集團提出仲裁期間。寧遠喜是于2021年4月辭去公司董事長一職,2022年1月3日,寶麗華集團方面的人士報案,稱寧遠喜虛構并獲得了寶麗華集團的930萬元財務顧問費,2022年2月28日,寧遠喜因涉嫌犯詐騙罪被當?shù)毓擦b押,次日被刑拘,同年4月7日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被逮捕;溫惠則是于2022年9月辭去公司董事職務,但在辭職前的7月份已被刑拘,8月已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被逮捕。她和寧遠喜所牽涉的是多年前的交易事項。

根據(jù)判決書,時任寶新能源董事長寧遠喜、時任寶麗華集團總經(jīng)理溫惠被指控在2014年5月合謀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方式購買寶新能源名下位于梅州市梅縣區(qū)華僑城香港花園廣場東面第二層、西面第二層,總面積10851.7平方米的房產。操作方法是,溫惠借用表弟媳侯某某身份證件,注冊成立以侯某某為法定代表人的梅州市大中地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中公司),大中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寶新能源轉賬1500萬元,并備注為購店鋪款。

關于商鋪的價格,根據(jù)交易時梅州市梅縣區(qū)房地產評估所進行的評估,標的評估價為3038.476萬元;此外,判決書顯示,案發(fā)后梅縣公安局聘請評估公司對上述房產進行鑒定,認為該房產價值3532.23萬元(基準日為2014年5月21日)。梅州市梅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除去實際支付的1500萬元,寧遠喜、溫惠非法占有寶新能源財產2032.23萬元。

寧遠喜和溫惠還被指控另一筆數(shù)額為930萬元的職務侵占,發(fā)生在2015年寶新能源定增事項中。

根據(jù)判決書,梅縣檢察院指控,2015年,寶麗華集團決定向金融機構融資3.1億元認購當年寶新能源增發(fā)的10%股份。葉華能安排時任寶新能源董事長寧遠喜負責該融資專項工作。融資過程中,寧遠喜向葉華能匯報江西銀行愿意提供融資服務,但謊稱需要支付一筆財務顧問費,顧問費為每年融資總額的1%,3年共計930萬元。寧遠喜找到時任寶麗華總經(jīng)理的溫惠配合,以支付財務顧問費名義將930萬元匯至寧遠喜實際控制的賬戶。后溫惠分得230萬元,寧遠喜分得700萬元。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寧遠喜、溫惠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shù)額2468.476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依法分別懲處,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予以支持。其中,在處置商鋪時獲益1538.476萬元(公訴機關委托評估認定為3532.2284萬元,但一審法院以交易時的評估價格3038.476萬元計算差價,視為公司資產實際損失額),融資獲益930萬元。

二審:已提交提級或者異地審理申請

對于商鋪出售,葉華能的證詞是:“2014年5月,寧遠喜和溫惠向我征求上述房產出售的意見,我考慮到該房產系上市公司寶新能源的資產,寶麗華集團只是寶新能源的大股東之一,遂建議寧遠喜按照上市公司流程和市場價格來處理。根據(jù)寶新能源的公司章程,董事長出售該房產不用向董事會成員匯報和股東大會決議。寧遠喜沒有向股東匯報涉案房產的出售價,溫惠也沒有向我匯報相關情況,因此我不知道涉案房產轉讓給誰,也不知道出售價格”。

根據(jù)公司章程,寧遠喜作為寶新能源董事長有權處理凈資產10%以內的公司資產,記者未查詢到寶新能源關于涉案房產交易的歷史公告。但該次交易也非完全沒有披露,例如在寶新能源2014年半報中就有記錄,為配合公司戰(zhàn)略調整,加快產業(yè)轉型升級,做強電力核心主業(yè),2013年公司退出房地產業(yè)務,注銷全資子公司梅縣寶麗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處置股份公司名下相關房地產資產。

此外,在2014年半年報的財務數(shù)據(jù)中,投資性房地產余額變更為0,寶新能源稱系報告期出售投資性房地產所致,同時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中,投資性房地產轉讓收入1500萬元,銷售客戶為大中公司,后者因這筆交易在當期成為合并報表的第四大客戶、母公司的第二大客戶。

關于此次交易的定價問題,盡管公訴機關委托的評估機構、當年交易時的房地產評估所給出的評估價格均在3000萬元以上,但寧及溫的家屬在接受采訪時均表示,涉案商鋪的出售、定價均由葉華能同意并決定,且實際成交價格屬于公允價格,并未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寧遠喜方面家屬介紹,據(jù)他們掌握的數(shù)據(jù),2014年涉案商鋪同位置交易案例中,位于一樓的大面積店鋪(635.41㎡,為華僑城香港花園第六座D1~D7棟1號單層店)成交單價1960元,而涉案商鋪位于二樓,且無電梯、超大面積、不可分割,交易單價約為1382元/㎡,“房地產評估行業(yè)也一般將二樓的商鋪較一樓相比折算五~七折。(涉案交易)相當于一樓單價的七折,屬于合理定價”。

記者未能查詢到2014年華僑城香港花園的公開交易數(shù)據(jù),從法拍網(wǎng)站的司法拍賣數(shù)據(jù)來看,2021年至今,華僑城香港花園不同位置的2層房產交易價格相差較大,有單價在4000元以上的房產,也有的單價僅2300余元,均為150㎡以內房產。

對于930萬元的融資費用,寧遠喜在庭審中表示,“該份協(xié)議是我找的,然后在上面蓋了寶獻公司的公章后,再拿給溫惠,由溫惠蓋上寶麗華集團的公章和法人章。最后溫惠向葉華能匯報并得到批準后,填寫付款報批單,由寶麗華集團向寶獻公司轉賬930萬元。該930萬元是葉華能對我融資的獎勵金”。

但葉華能有另一番說法,他在庭中證言,“寧遠喜向我匯報通過江西銀行融資,銀行需要收取手續(xù)費和財務顧問費,但沒有說財務顧問費的具體金額,至于融資的其他事項,寧遠喜沒有向我匯報……2018年,寶麗華集團提前一年還清了借款,集團會計要求江西銀行退還第三年的財務顧問費用310萬元,被告知該行并未收取930萬元手續(xù)費。后來集團會計找到當年付款報批單和發(fā)票,才知道930萬元以財務顧問費的名目支付給寶獻公司。當時我覺得融資一事已經(jīng)完結,所以沒有刨根問底。在融資過程中,寶麗華集團是寶新能源的控股股東,寧遠喜是寶新能源的職業(yè)經(jīng)理人,寶麗華集團沒有理由獎勵寧遠喜”。

寧遠喜和葉華能所提及的“寶獻公司”,系寧遠喜借用其表弟劉某、表弟媳王某某的身份證件所設立,全稱廣東寶獻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采訪中,石曉文給記者提供了一份《融資顧問服務委托合同》電子版文件,其中約定了寶獻公司為寶麗華集團提供融資股份服務,收取930萬元傭金,簽署日期為2016年1月,但該證據(jù)并未得到庭審認可,廣東財安司法鑒定所給出的鑒定意見認為該合同(共2頁)騎縫章不是同一時間蓋印形成,存在換頁變造,落款“廣東寶麗華集團有限公司”印文不是標稱時間形成,且與第一頁騎縫印文蓋印時間不一致。

此外,記者注意到,關于這筆930萬元的付款,證人證詞中也有不一致之處。

一審判決書記載,寶麗華集團的財務黃靄蓉介紹,集團的財務支付制度是每一筆付款都要由報批人填寫“付款報批單”并簽名,提交給部門負責人批準和簽名,經(jīng)溫惠或葉華能批準后由黃確認填寫完成并按照報批單內容建單,再由集團會計李艷審核后轉出相應款項。

黃靄蓉證言:“對于公安機關向我出示的涉案報批單,我不清楚具體情況,但我認得上面的字跡是溫惠的,該張單據(jù)的款項當時已經(jīng)通過我跟李艷的操作,轉出款項。我不清楚公安機關向我出示的報批單為什么沒有報批人、部門負責人、批準人的簽名,但當時這筆款項肯定是走完全部流程后,我和李艷才會把錢轉賬出去”。

但寶麗華集團會計李艷的證言則是:“該張付款報批單未填寫批準人、部門負責人及報批人。溫惠告訴我,葉華能同意這筆款項的支出,讓我先把錢轉過去,合同和發(fā)票稍后補交。于是我和黃靄蓉通過寶麗華集團的賬戶轉賬930萬元給寶獻公司。后來,溫惠只提交了寶獻公司開具的10張發(fā)票,每張面額93萬元,沒有提交相關合同”。

記者了解到,案件二審原定于今年10月25日開庭,但目前延期審理。寧遠喜妻子石曉文稱新的開庭日期尚未確定,但已經(jīng)提交二審提級審理或異地審理的申請。

封面圖片來源:上市公司官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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