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03-14 17:07:29
每經AI快訊,3月14日,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印發(fā)《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fā)平臺在應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線審核時,應當要求互聯網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說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ヂ摼W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務的,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fā)平臺應當核驗其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相關材料。用戶申請服務提供者提供沒有添加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的,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通過用戶協(xié)議明確用戶的標識義務和使用責任后,提供不含顯式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對象信息等相關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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